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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夫妇买房被骗,原因竟是开发商涉嫌不实宣传

来源:时间:2022-12-31 16:47:16 阅读:234571

买房被骗已经有4年的时间,维权道路也走了2年多,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我该怎么办?人生中第一次遭遇买房被骗、第一次为自己维权,这篇文章除了记录一下自己的买房被骗维权之路外,主要还是想要为还未买房和即将买房以及正在买房的人提供一些有限的经验。事情的起因经过如下:

2018年9月我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金科集美天悦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该房屋为预售无样板房参考,于是通过该楼盘的宣传资料并与销售员谭某沟通了解,了解到房屋的结构是五房两厅两卫和挑高顶空客厅设计的户型,经过一个多月的沟通了解,我们以每平方米11345.6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在2018年10月份签下购房合同。

以下是金科集美天悦2018年公开的宣传资料复印件图片:(本人手中有原件与销售员发给的电子版资料)宣传册左侧原始结构图为5个房间,并文字标注着 “挑高顶空客厅”字样。

2020年9月23号实地收房时,发现房屋由原来宣传的五房两厅两卫变成了四房两厅两卫,也没有挑高顶空的设计,才知道自己2018年买房被开发商欺骗了。以下是金科集美天悦2019年新版宣传资料:房间和挑高客厅的地方均改成了绿化露台。

另查明该开发商2018年8月份,向规划局提交的图纸为四房两厅两卫,无挑高顶空设计,2018年9月10月期间开发商却拿其不具备的五房两厅两卫以及挑高顶空客厅设计的户型来对外宣传,发现问题后,我们多次找开发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金科集美天悦负责人也自认其存在两套宣传资料,但对于房屋纠纷的处理依旧没有任何表态。以下是金科集美天悦2018年8月提交至柳州市规划局涉案房屋的户型结构:(结构为4房2厅2卫无挑高)

无奈之下我在2021年2月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赔偿损失,最终一审柳州市柳南法院认定开发商虚假宣传行为,撤销了我们的购房合同并赔偿。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法官以2018年宣传资料上的“装修建议图”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涉案的宣传资料是否是开发商所使用做对外售卖房屋的宣传资料,开发商所开发的房屋户型中是否存在其宣传资料上的五房两厅两卫及挑高客厅设计的房屋。然而二审法官并没有对此做出任何的解释,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非常不合理,如果仅凭 “装修建议图”字样就可以撇清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责任未免有些太过牵强。

最后我们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2022年4月受理,再审期间法官助理为我们做出调解,但因双方的分歧较大,我们撤销了调解申请。案件原定于2022年7月结案,但在此期间再审法官一直错误的引导我方撤回申请,并强调该案应当在二审改判不是再审,现在也没有办法处理,在通话中也曾表示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不好的市场导向,会去管理等,但实际却是不停的压榨老百姓让老百姓为此做出妥协。在此期间我方申请听证但是再审法院并未同意听证,既然案件疑难复杂拖延八个多才给出最终裁定,为何剥夺我的听证权,有违司法公正。

8个月后2022年12月5号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法院法官认为2018年宣传资料明确载明了“装修建议图,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再次袒护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行为,并没有实事求是还原事实,反而侧面默许了开发商可以通过虚假的资料来进行宣传售卖房屋行为。

再审法院未查看现场,不清楚房屋的实际状态。我方提交的证据《柳州市规划局档案》房屋户型平面图纸,再审法官却视而不见,2018年8月开发商提交给规划局平面图纸的户型为四房两厅两卫并无挑高客厅设计,为何却在2018年9月至10月故意按五房两厅两卫且具有挑高客厅设计的资料与我宣传并签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是否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二审、再审法官对这个重要的问题都没做一个认定和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开发商发布虚假宣传资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本条规定,理应承担其所连带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正是开发商利用虚假手段宣传5房与挑高顶空客厅两大因素作为预售噱头,这两大因素是开发商的卖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也是我们能够接受高价的根本原因。开发商在商品销售时提供的示意图/宣传手册,应属于商品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现我方所收到房屋与要约宣传不一致,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为二审、再审法官枉法裁判,直接造成申诉人经济损失146127.89元(律师费、一审诉讼费、赔偿被申诉人二审诉讼费、物业费及滞纳金),间接造成经济损失高达367313.88元以上(房贷银行利息),目前本案也在向柳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中,请求柳州市检察院领导为民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朋友们如果你们遇到冤案错案,枉法裁判等情况,一定要坚决抵抗到底,不要悲观,更不能忍气吞声,相信法治社会会越来越好,坚持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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